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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济南路之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26341.6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共计28341.6元,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21账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4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21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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