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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罚息(以本金180000元,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9.595‰计算;以本金180000元,自2012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59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以上款项限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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