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罚息(以本金180000元,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9.595‰计算;以本金180000元,自2012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595‰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以上款项限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