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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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商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825.33元,并承担该借款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7)农商高保个借字(2018)第69号《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0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