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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武汉众恒石化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九镆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杭州东恒石油有限公司康桥油库油气回收系统装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服务合同》; 二、被告宁波九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众恒石化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92000元,此款应在原告武汉众恒石化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宁波九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面额的发票后十日内付清; 三、反诉被告武汉众恒石化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宁波九镆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792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武汉众恒石化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宁波九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9606元,由原告武汉众恒石化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20元,由被告宁波九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由反诉原告宁波九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81元,由反诉被告武汉众恒石化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