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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9.39元; 二、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66767.2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5元,由原告***、***、***、***、***负担244元,***、***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11471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