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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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卫华高精度冷拔钢管有限公司 成都柳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柳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博爱县卫华高精度冷拔钢管有限公司货款25729元,并从2019年8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44元,由被告成都柳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