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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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30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5192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华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4.50元,由被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