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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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工人医院 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4日解除; 二、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0638.05元; 三、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732.13元; 四、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248.33元; 五、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766.67元; 六、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辅助器具费117600元; 七、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092.03元; 八、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护理费3716.26元; 九、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交通费426元; 十、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检查费150元;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原告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鲁0481民初6868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0元,(2018)鲁0481民初7006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告(原告)山东中科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