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丽水新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的接受书;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丽水新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险金345547.2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90元,由原告丽水新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70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负担6483元。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