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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津宜润德面业有限公司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润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单县聚鑫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津宜润德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月9日前的利息为4247745.40元;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5‰计算)

二、被告单县聚鑫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山东鼎润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及被告***分别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单县聚鑫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山东鼎润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分别有权在其履行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山东津宜润德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86元,由被告山东津宜润德面业有限公司、单县聚鑫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山东鼎润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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