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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东方金座大厦共计33套房产,本院(2019)鲁05执异23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驳回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621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