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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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在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01000****号)的价值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卡号为550213****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64306.87元和利息78121.44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9月28日,从2017年9月29日起至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6元、保全费140元共1019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220元,由被上诉人***、上诉人***、***共同负担397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6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担10366元,上诉人***、***共同负担4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