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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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广州市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买卖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88号第二座二十三层[自然层23]2307号房屋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受理费7287元,由被告广州市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