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14535179.99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第一期滞纳金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4月18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第二期滞纳金以9535179.9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6月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两期滞纳金均以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114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55元,被告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109059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