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 广州春色满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45915240元、利息1610687.37元、复利6674.38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 二、解除原告与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编号分别为:兴银粤质承字(江南)第201809131201号、第201811261201号、第201811291201号]。 三、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缴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5721750元并从本判决第二项所列《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对应未缴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汇票到期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 四、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337314.11元、利息272776.08元、复利4450.97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欠款的利息、复利给原告。 五、如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2601、2602、2603、2604、2605、2606、2607、2608、2609、2610房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广州春色满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亿星人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春色满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