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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美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9606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美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2357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美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其2016年9月18日起无法使用物业的租金损失239807.36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美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046元,由原告深圳市美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703元,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