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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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科瑞机械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4民初7号 原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秀清,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罗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蕊红,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科瑞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维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科瑞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温州科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买设备的预付款111000元,被告温州科瑞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其中的45000元给原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账户名: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83×××5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鸿雁支行),该款在《民事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清;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返还款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三、涉案《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KR170216所涉及的标的物机器设备由被告自行处理; 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五、原告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科瑞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此纠纷向对方主张民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东 审判员 蒋立新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洪丽 书记员 王 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