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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益阳市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费用1620万元,抵押费用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至解除抵押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费用以3800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益阳市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被告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000元,原告益阳市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