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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划拨被执行人沈阳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及利息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账号:15×××94)。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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