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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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四川省三台县建安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划拨被执行人沈阳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昊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及利息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账号:15×××94)。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