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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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242.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2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1元,由上诉人***负担28元,由被上诉人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元,由上诉人***负担55元,由被上诉人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