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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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万紫千红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祥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万紫千红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620106.76元。 驳回原告广西大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201元,由被告桂林万紫千红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06元,由原告负担3195元。鉴定费493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桂林万紫千红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220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