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武汉华众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宗祥显影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武汉宗祥显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色调私营有限公司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墨粉生产线转让合作协议》及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备忘录》; 二、被告色调私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宗祥显影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19099.34元; 三、原告武汉宗祥显影材料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判决第二项经济损失赔偿款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备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 四、驳回原告武汉宗祥显影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色调私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50元,由原告武汉宗祥显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060元,被告色调私营有限公司负担119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反诉原告色调私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宗祥显影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色调私营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