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946.27元及未安装铝合金推拉门部分的损失2000元,合计4946.2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负担332元,由被告安徽永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