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8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祝传文,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姣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舒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