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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5民初8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祝传文,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姣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舒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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