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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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47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