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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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 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881民初582号 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住***。 负责人:方飞翔,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总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支行员工。 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安徽华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与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徽华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50万元,贷款利息2612510.8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合计本息7112510.8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华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金额5000000元,额度有效期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合同编号:2293642015120018。并同时与被告安徽华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二份,合同编号:B2293642015120018。随后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借款5000000元,2016年4月26日到期。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50万元。截至2020年1月20日,拖欠本金4500000元,利息2612510.89元,本息合计7112510.3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万元及支付利息1161115.96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250万元及支付利息1451394.93元;之后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直至款清之日为止,按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年利率13.24125%计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1588元,减半收取计30794元,由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春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燕宭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