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罚息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前述利率的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罚息自2018年6月17日起按前述利息的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第一、二两项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未受清偿的,以被告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详见不动产抵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设定的最高抵押限额2293万元。抵押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行使第三项抵押权后仍未全部受偿的,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未受清偿的债权在被告安徽理好担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行使第三项抵押权后仍未全部受偿的,被告***、***对上述未受清偿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行使第三项抵押权后仍未全部受偿的,被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未受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汇款至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131590元,由被告安徽光世门业有限公司、***、***、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4-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