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支付下欠的钢材款3961850.9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滞纳金(2019年8月20日前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为104271.25元;2019年8月21日至货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以下欠的货款3961850.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武汉xxx食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尚欠被告***、被告***工程材料款范围内对被告***、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武汉xxx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400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49元,由被告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武汉x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