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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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业集团金鹤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江苏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省盐业集团金鹤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3537.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23537.4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36元,由被告江苏省盐业集团金鹤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费用的,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71,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