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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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金种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招远市金种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5.01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不准隐匿、毁损、转卖、抵押、过户。 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