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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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购房预付款4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117.8889万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52元,减半收取25076元,由被告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