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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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远程建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易峰检测有限公司 江苏东昊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东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0954元及利息(以3509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4元,由被告江苏东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给付上述货款时一并加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