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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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第三人南京市秦淮区弘奥宾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市秦淮区钓鱼台131号-1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3662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6639.8元/月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及赔偿金; 四、驳回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23634元,由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67元,被告***负担6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