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254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其中,以440607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1937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2元,由莆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2元;鉴定费用91714元,由莆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80000元,由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