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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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众隆鑫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5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661700元,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对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还部分借款利息44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应对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还部分借款利息44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46元,减半收取32573元,由***负担1650元,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923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