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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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下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8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元4170.6为基数(此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费),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以7149.6元为基数(此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费),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以7149.6元为基数(此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费),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以2383.2元为基数(此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所欠物业费),从2019年4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可在执行中向被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