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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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复利624415.83元(之后的复利计算方法为:以利息581215.3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利息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后月利率9.6787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上述复利则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8120000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为8903.44平方米、房权证号:20××09)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10000000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工业集中区A1-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5960平方米、土地证号:自国用2015第111484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为5022元,由被告四川鑫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