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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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新青阳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36006.65元及利息(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工程款129206.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以工程款129206.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020年1月4日以后,以工程款136006.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中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