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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市嘉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山西榆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万元,截止到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及罚息298021.62元,并从2018年12月27日起,以9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432%支付原告逾期贷款利息,直至本息付清。

二、被告晋中市嘉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所应当支付原告的以上借款本息及逾期贷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榆次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晋中市嘉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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