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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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481266.68元。 二、驳回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9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0元,由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691元,被告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