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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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双合成工贸有限公司 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双合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90000元、利息3881661.87元,并支付以78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56元,减半收取47128元,由原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88元,被告山西双合成工贸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