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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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即:二、被告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四季华庭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四季华庭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在实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9.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办法:以219.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结之日止,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85万元)}; 三、变更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2.6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办法:以192.6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结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5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54元,共计81706元,由上诉人***、***、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四季华庭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95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7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