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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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 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文书名称}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3757819.82元; 二、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3757819.8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891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