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锦程商贸有限公司 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敦煌圣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532677.57元,并自代偿之日起(其中:以30712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329101.8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以336415.2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以336221.6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22381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56000元; 三、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敦煌圣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反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以上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9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1元,被告安徽天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敦煌圣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