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61317.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3日的利息为16038.82元、罚息为378.05元、复利为378.36元,自2019年8月4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长堤路5-9号景江大厦B幢xx房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