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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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晋M*****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所投的交强险及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涉及的两次鉴定费共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35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