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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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液胶管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华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衡液胶管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利息15354.38元及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衡液胶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3020元,由原告河北衡液胶管有限公司负担858元,由被告瑞安市华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2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