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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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精艺模型标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精艺模型标识有限公司工程款20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