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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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9506元; 二、被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775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9日起计付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2495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64元、保全费194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2217元、保全费194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747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964元、保全费194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费2217元、保全费1945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