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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大桥支行
港海(天津)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港海(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本金20000000元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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